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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令
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(guī)范和加強我校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,保障學校師生員工的生命,、財產安全,,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毒品,確保教學,、科研活動的順利進行,,根據(jù)國務院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》(第445號)、公安部《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》(公安部令第87號)的有關規(guī)定,,結合我校實際情況,,制定本管理辦法。
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(見附件1):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,第二類,、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,。
第三條 違反本辦法,管理不到位,,責任不落實,,造成不良后果的,視情節(jié)嚴重程度依據(jù)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》有關規(guī)定對責任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處罰;
構成犯罪的,,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。
第四條 逐級落實安全責任制,貫徹落實“誰主管,,誰負責”,、“誰使用,誰管理”的安全工作責任制,,將各環(huán)節(jié)責任落實到人,,加強對師生員工的安全教育,組織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訓,,提高全體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,。貫徹“安全第一,預防為主”的方針,,制訂相應的安全措施,。特別要根據(jù)實際情況,對可能發(fā)生的事故進行重點預防,。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情況經常性地組織安全檢查,,并有計劃有步驟地采取防范措施,及時消除安全隱患,,防止事故發(fā)生,,一旦發(fā)生易制毒化學品丟失、被盜,,要及時向學校報告,,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教學、科研等單位應根據(jù)種類和性能,,配置相應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防護用具,。
第五條 各教學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,嚴格遵守入出庫管理制度,,單獨建賬管理,,明確管理責任,防止被盜,、丟失,、誤領、誤用,如發(fā)現(xiàn)上述問題必須立即上報,。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(柜)內,,符合有關安全規(guī)定,并根據(jù)物品的種類,、性質,,采取相應的安全設施。
第六條 各單位每次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時,,使用人都要將使用情況單獨詳細記錄在易制毒化學品使用記錄表上,,所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是本單位使用,不得以轉讓,,轉借等形式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,,對于少量的實驗剩余試劑,須分類分項按規(guī)定存放,,對現(xiàn)有易制毒化學品,,責任人要定期檢查,防止被盜等事故發(fā)生,。